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刘芳,程良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704民初43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良财:本院受理原告袁刘芳与被告程良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70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程良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袁刘芳支付所欠货款4619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4619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驳回袁刘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5元,由程良财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副本,上诉于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