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梅芳,黄增宝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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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增宝:本院受理原告李梅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