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叶建华,陈社会,李建民,赵艳丽,李建桥,李井春,田启国,谭军梅,李桂梅,袁作享,雷锦华,袁作祥,戢正文,贺青菊,熊华武,田丽萍,卢建国,王冬梅,李自华,刘志清,李依贫,田惠萍,曹亮,袁海燕,胡子学,刘志远,田海平,秦道云,贺文华,袁新超,万学芳,杨代志,李峰,陈小意,杨秋,向静,李伟奇,吴健,田宇,朱贤凤,袁嘉倩,袁玉英,鲍静,李滨,唐红春,王仙花, 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鄂0111民初4293号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建华、陈社会、李建民、赵艳丽、李建桥、李井春、田启国、谭军梅、李桂梅、袁作享、雷锦华、袁作祥、戢正文、贺青菊、熊华武、田丽萍、卢建国、王冬梅、李自华、刘志清、李依贫、田惠萍、曹亮、袁海燕、胡子学、刘志远、田海平、秦道云、贺文华、袁新超、万学芳、杨代志、李峰、陈小意、杨秋、向静、李伟奇、吴健、田宇、朱贤凤、袁嘉倩、袁玉英与被告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李滨、唐红春、王仙花、鲍静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111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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