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大龙,刘伟添, 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伟添:本院受理原告陈大龙诉被告刘伟添、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7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