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志勇, 荆州市联晟包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1022民初236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志勇:本院受理的原告荆州市联晟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55979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5597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数,加计50%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鄂1022民初236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