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少春,李吉明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鄂0304民初1772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吉明(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王少春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4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少春货款37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少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元,由被告李吉明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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