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燕,彭治江,彭勇,刘玲, 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381民初144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燕、彭治江、彭勇、刘玲: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81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燕、彭治江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960.81元及截止2021年3月9日的利息13118.53元,并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由被告彭勇为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武当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