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苏大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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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大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