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华帅,江云,李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0112民初710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云、李滨: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原告田华帅与被告江云、李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12民初71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