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吉蜀,许国荣,许勇芳,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重庆慈济医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08民初703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吉蜀、许国荣、许勇芳、重庆慈济医院: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08民初703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