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正伟,王坤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坤丽(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龙万乡月亮村3组6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林正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被告王坤丽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案件受理费37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诉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