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华,姚江华,黄光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41民初13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江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诉被告姚江华、黄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4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姚江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华货款5114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1143元从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以51143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被告黄光成对上述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