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金龙,岳金伦, 重庆正源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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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金龙: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正源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金龙、岳金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金龙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02458元及违约金3105.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法庭详见法院公告。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