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扬灿,骆海燕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20民初419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骆海燕:本院受理原告肖扬灿与被告骆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20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骆海燕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肖扬灿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骆海燕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缴纳)。原告肖扬灿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5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公告费(以实际缴纳金额为准),由被告骆海燕负担(被告应随案款一并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