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开德,戴泽洪,童作中,余萍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9民初8404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童作中、余萍秀:本院受理张开德、戴泽洪诉童作中、余萍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渝0109民初8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童作中、余萍秀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开德、戴泽洪租金等16 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8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64.82元,由被告童作中、余萍秀负担。限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