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鹏,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1民初451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鹏: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被告邓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1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8 815.98元及借期内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借期内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4月28日共计2 658.61元;2021年4月29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滨河路9号7幢1-13-6(不动产权证号:渝(2016)大足区不动产权第000917492号)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 522.12元,公告费900元,共计6 422.12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万古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