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毅,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4民初5710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开州区镇东街道花果村5组7号彭毅(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你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54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彭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租金54,932.28元。二、被告彭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违约金554.09元。三、被告彭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1500元。四、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车牌号为渝A0JS77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受偿。五、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8.38元,公告费520元,共计2518.38元,由被告彭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