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伟, 綦江区打通镇张伟摩托车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0民初682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伟: 本院受理原告綦江区打通镇张伟摩托车行诉被告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0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綦江区打通镇张伟摩托车行货款69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