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亚东,高阳,李华,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06民初15125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阳、李华:本院受理原告王亚东与被告高阳、李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1)渝0106民初15125号,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253元、误工费6252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9005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转普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