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练素碧,唐洪建,苗海欧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渝0103民初2840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唐洪建、苗海欧:我院受理原告练素碧诉被告唐洪建、苗海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03民初2840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5786元(大写:贰拾万伍仟柒佰捌拾陆元整),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从2020年6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以1857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从2021年1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一日下午14: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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