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霞,刘元霞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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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元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霞与被告刘元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本公告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及定金共计35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3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6日起,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4500元,以及支付原告所支付的中介费及按揭费用36800元;5、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0日09时00分在渝北区人民法院本部(空港大道418号)第十(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