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鸿,陈孝军,朱元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3953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孝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鸿与被告陈孝军、朱元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民初39535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陈孝军向原告支付220万元,并自支付以2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8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至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朱元军对被告陈孝军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