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鲜凡,王一霏,文德惠,司浩, 重庆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3804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司浩: 我院受理的原告鲜凡与被告重庆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一霏、文德惠、司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民初3804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重庆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判令被告重庆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5万元;3.判令被告王一霏、文德惠、司浩对被告重庆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8日09时50分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两江新区审判区(青竹东路渝兴环湖企业公园内)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