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游斌,肖翔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4251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翔: 我院受理的原告游斌与被告肖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民初42512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31日至还清日为准,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为3万元(25000/每年某2-已支付2万元利息);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8日09时10分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两江新区审判区(青竹东路渝兴环湖企业公园内)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