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萍, 重庆制药九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11909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萍:我院受理原告重庆制药九厂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3民初11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重庆制药九厂归还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8号20-3#房屋;二、被告王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制药九厂支付租金10400元、物业管理费5671.44元;三、被告王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制药九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7800元;四、驳回原告重庆制药九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萍负担1500元,原告重庆制药九厂负担44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