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应明,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应明:本院受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李应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