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哲池,丁丽娜,程丽平, 上海阚焱商务咨询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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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阚焱商务咨询中心,程丽平:本院受理黄哲池诉上海阚焱商务咨询中心,丁丽娜,程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在本案中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2月15日9时在本院第37法庭(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8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