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兰中琼,李雪林,孙泳东,苏孝芹,张丽琼,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蒙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泳东、苏孝芹: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兰中琼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李雪林,原审被告张丽琼、孙泳东、苏孝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