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戴宇锋, 重庆豪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08民初26983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戴宇锋: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豪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2021渝0108民初26983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C区法院大楼3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