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戴宇锋, 重庆豪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渝0108民初26983号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内容
戴宇锋: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豪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2021渝0108民初26983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行政中心C区法院大楼3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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