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波,石万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万华:本院受理原告杨波诉被告石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石万华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