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宗玲,杨毅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毅:本院受理何宗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法庭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