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文华,郝德胜, 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郝德胜:本院受理原告白文华诉你、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请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十五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