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志林,谢丽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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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丽平(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林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 424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