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陈星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7民初2875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星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诉陈星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21)渝0237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星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33 108.62元、利息2178.14元、手续费953.48元;从2021年5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33 108.6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以2178.1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二、由被告陈星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法律服务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4元,由被告陈星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