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光珍,徐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0524民初64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军:本院受理邱光珍诉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524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邱光珍借款本金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