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贾吉生,张怡芳,王莉华,贺英奎, 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民终317号,(2019)吉01民初102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省天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贾吉生、张怡芳、王莉华、贺英奎:本院受理上诉人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天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贾吉生、张怡芳、王莉华、贺英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特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民终3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二、吉林省天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7.2%计算至2019年7月1日;自2019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三、贺英奎、王莉华、贾吉生、张怡芳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向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贺英奎、王莉华、贾吉生、张怡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吉林省天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0482.00元、公告费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53.95元,合计107255.92元,均由吉林省天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贺英奎、王莉华、贾吉生、张怡芳共同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