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欧昌凤,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54民初538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欧昌凤,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石龙村4组2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诉被告欧昌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居地址不详,无法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4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由被告欧昌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624.5元。二、由被告欧昌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5月26日的利息10085.04元,罚息40905.06元。三、由被告欧昌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支付相应罚息及复利(罚息部分:从2021年5月27日起,以39624.5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4052%为标准计算罚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部分:从2021年5月27日起,以10085.04元,按年利率10.4052%为标准计算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四、由被告欧昌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3500元。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1100元,共计3150元由被告欧昌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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