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皮大华,高朝中, 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1民初2937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朝中(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皮大华与被告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朝中、垫江县澄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高朝中外出地址不详,联系方式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1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高朝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 日支付原告皮大华工程款401599元及利息(利息以401599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高朝中所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高朝中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朝中追偿;三、驳回原告皮大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4 元,已交公告费260元及送达判决书的公告费(以实际收取的为准),由被告高朝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