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元文,谢元伟,郑昌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1003民初1358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昌胜:本院受理原告谢元文、谢元伟与被告郑昌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003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昌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元文、谢元伟155047.4元;二、驳回原告谢元文、谢元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