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庆生, 辽宁康乐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开原市富氏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1003民初799号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宁康乐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开原市富氏食品有限公司、辽宁康乐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你公司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003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开原市富氏食品有限公司、辽宁康乐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赔偿款11066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