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雪刚,江华,江刚国,雷芝, 湖北江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8民终1009号,(2020)鄂0822民初373号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江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江华、江刚国、雷芝: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黄雪刚与被上诉人湖北江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江华、江刚国、雷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8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20)鄂082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二、湖北江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雪刚支付105083元,并以105083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支付数额不得低于以105083元为本金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偿清之日的数额);三、江华、江刚国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雪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28元,由湖北江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江华、江刚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28元,由湖北江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江华、江刚国负担。黄雪刚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28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应退回黄雪刚2528元;湖北江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江华、江刚国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8元,如其未自行交纳,由一审法院执行后移转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