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向平,王洪亮,王君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2822民初2605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洪亮:本院受理原告向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2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向平与被告王洪亮离婚;二、婚生男孩王君桀随原告向平生活并由其直接抚养,被告王洪亮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每月80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王君桀年满18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向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