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明浩,付荣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14民初336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明浩与被告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114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付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彭明浩借款本金29400元;二、被告付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明浩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9400元中未支付部分为本金,按2020年10月1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20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