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艳红,杨志霞,付菊芳,何国刚,袁昌艳,何志刚,鲁秀红,童建清,王楚军,朱望清,天下东山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武汉鑫恒昌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武汉鑫康利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湖北和天下东山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发达废旧物资调剂有限公司 ,武汉市志诚威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民终1443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国刚、袁昌艳、何志刚、鲁秀红、武汉鑫康利废旧物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志诚威废旧物资有限公司、湖北和天下东山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鄂01民终14432号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上诉人邓艳红、杨志霞、付菊芳、原审被告何国刚、袁昌艳、何志刚、鲁秀红、童建清、王楚军、朱望清、武汉鑫康利废旧物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志诚威废旧物资有限公司、武汉鑫恒昌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湖北和天下东山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发达废旧物资调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