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元成,胡玉荣,范万平,余建平,徐正军,刘建霞,武汉盛草园禽业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武汉市吴岗养殖有限公司 ,武汉盛草园禽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洲区洪寨万胜养殖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民终1443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元成、胡玉荣、范万平、余建平、徐正军、刘建霞、武汉市吴岗养殖有限公司、武汉盛草园禽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洪寨万胜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2021)鄂01民终14430号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上诉人马元成、胡玉荣、范万平、余建平、徐正军、刘建霞、武汉市吴岗养殖有限公司、武汉盛草园禽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洪寨万胜养殖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