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莉,李长富,李海平,刘德蓉,孙宗芹,高德明,陈明春, 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海荣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渝0107民再7号,(2017)渝0107民初1182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0)渝0107民再7号李长富: 本院受理的(2020)渝0107民再7号原审原告苏莉诉原审被告重庆海荣建设有限公司、李海平、李长富、刘德蓉、孙宗芹、高德明、陈明春、原审第三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渝0107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做出的(2017)渝0107民初11821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原审原告苏莉享有原审被告重庆海荣建设有限公司的借款400万元及其利息(以所欠借款为基数,从2014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普通债权;三、原审被告李海平、李长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对原审被告重庆海荣建设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审第三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重庆海荣建设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审原告苏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