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军,金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5民初53016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梦:本院受理原告杨军与被告金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15民初530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杨军与被告金梦于2019年12月23日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图路300号22幢丁101室房屋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价格条款除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29元,减半收取11,914.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474.50元,由被告金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