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明燕,程向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3民初418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向红:原告朱明燕与被告程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03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明燕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程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明燕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19215元;此后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朱明燕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