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萍,谢天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15民初447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天祺:本院受理原告魏萍与被告谢天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1)鄂0115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谢天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魏萍偿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1日;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5月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