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礼华,蒋韩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24277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韩伟: 本院受理原告汪礼华与被告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12民初24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蒋韩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汪礼华剩余工程款116 000元。二、被告蒋韩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汪礼华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16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三、被告蒋韩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礼华律师费6000元。四、驳回原告汪礼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2.66元,由被告蒋韩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